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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了解,2022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李某国家中查获一支鸟枪。经鉴定,被告人所持有的自制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兴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被告人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同时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兴安县法院决定在被告人李某国所在村的公共服务中心旁的广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兴安县法院干警还向前来旁听庭审的村民发放涉枪涉爆物品违法犯罪等法治宣传资料,切实增强当地群众对涉枪涉爆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和防范意识,有效提升了当地村民及返乡人员自觉学法、遵法、用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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